1.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1015地號上有宜蘭縣頭城鎮大坑路156號建物、大坑路136巷15弄
3.
11號建物後方建物佔用,部分為上開11號建物旁之防火通道。1016地號係位於頭城鎮 大坑路136巷11號、13號建物中間之狹長通道,未臨路,另有大坑路136巷15弄
5.
本件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 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2條等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