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為楠梓區加昌路642巷17弄及 壽民路交叉路口之道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現況為通行道路使用(加昌路642巷17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 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 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 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 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