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因連接至拍賣土地之道路路況不佳,無 法到達。依空照圖顯示,拍賣之土地現況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 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 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需具備原住民身分,投標時應將證明 文件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 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4.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