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2曾15471甲

新竹縣尖石鄉石磊段459地號

應買 點交 待拍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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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3/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3/1 ~ 2024/05/31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2
保證金:
0.6
總坪數:
104.4
坪單價:
0萬/坪
持分地坪:
104.4 坪
總現值:
4.5 萬
拍後增值:
1.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no
no
法拍專員
經紀業:no
地 址:苗栗市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尖石鄉 石磊段 459地號,面積 1,380 m2,持分 1/4,3.2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3/12/13,總底價 5萬,保證金 1萬,坪單價 0萬/坪,流標
2拍,2024/1/10,總底價 4萬,保證金 0.8萬,坪單價 0萬/坪,流標
3拍,2024/2/21,總底價 3.2萬,保證金 0.6萬,坪單價 0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6)
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因連接至拍賣土地之道路路況不佳,無 法到達。依空照圖顯示,拍賣之土地現況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 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 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需具備原住民身分,投標時應將證明 文件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 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4.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 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 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5.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 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 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尖石鄉 石磊段 459地號
1,380 m2 × (1/4) × 130 元 - 3.2 萬元
= 1.3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8
3拍 不點交
1,432.3 坪 / 12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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