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土地及建物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目前拍賣之717地號土地除部分面積上建有本次合併拍賣之暫編576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該 建物是由共有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外,其餘土地面積有第三人種植之檳榔樹、香蕉樹。
2.
本件拍賣之暫編576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拍定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 疵擔保請求權。
3.
上開第三人種植之檳榔樹、香蕉樹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之土地是耕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5.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共有人對共有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全部標的(土地及建物)一同合併承買。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 同,若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 法精神,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惟 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 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時,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trial賣之暫編576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係農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 第0961848111號函,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否則投標無效。
6.
本trial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