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3-15土地為道路用地,編號2 土地為竹林,其餘土地上均有房屋坐落。嗣本件現場指界時,據地政指人員 稱:編號
4.
15土地為雜樹空地,無路可達,編號3 土地為二棟磚造平房坐落(門牌:長文街326巷69號)、鐵皮車庫、部分種植果 樹,編號4土地部分種植果樹、部分已廢棄磚造平房坐落,並有堆置廢棄車輛, 編號5土地為磚造平房(部分鐵皮補強,部分已廢棄)坐落,編號6土地為磚造 平房坐落,編號7土地為數棟磚造平房及樓房坐落,編號8土地為二棟鐵皮磚造 平房(門牌長文街326巷25弄21號)及1棟鐵皮房屋坐落,部分土地種植絲瓜及 移動式車庫,編號10土地為部分磚造平房坐落、部分為鴿舍、鐵皮倉庫、草皮 空地,經詢在場人表示門牌為長文街105號,編號11土地為二層樓建物(門牌長 文街331號),部分為空地,編號12土地為二層樓建物及鐵皮磚造建物坐落(門 牌:長文街321號)。上開土地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 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編號2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6.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地上權人 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 其餘部分。六、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 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承租人須 就承租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或承受人不 得拒絕買受其餘未承租部分。
7.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
9.
15土地無路可達,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不 能通行致無法使用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處理,與本院權責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