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85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 協議上,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又前開四筆土地均為交通用地, 現為水溝及道路供通行使用,拍定後前開四筆土地均不點交。
2.
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其餘各標即 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 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3.
385地號土地,該土地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 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則就得標人為共有人之土地之其他共 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 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本標別拍賣之
4.
385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優先承買前開土地 時,僅得就共有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 的不得拒絕買受。
5.
本標別拍賣之四宗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 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標別拍賣之 四宗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 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