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土地為新埔鎮成功街之現有道路(約位於17號附近)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 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 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 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 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 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 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鑑價報告檢附之新竹縣新埔鎮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係屬新埔都市計畫 「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 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是以,上該地號在需地機關尚未依法 取得前,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將來取得方式未明文規定,土地使用分區 (或公共設施用地)為道路用地。以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 自行查證。又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 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 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 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上開事由、面積增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投標人於投標前應 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