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341─29地號土地皆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341─
5.
341─6地號土地皆為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341─
6.
341─15地號土地皆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8.
341─29地號土地部分道路、部分雜木;341─6地號土地為道路;341─
9.
341─24地號土地相連,其上部分種植檳榔、部分種植果樹;341─15地號土地部分種植鳳梨、部分道路;341─16地號土地為雜木;341─26地號土地種植鳳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地上物為共有人占有,無分管、出租、出借等情事。
10.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1.
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1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拍賣之341─
15.
341─2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
17.
341─15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