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10筆土地均混合使用,上有鐵皮屋坐落,部分為空地。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4.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及本公司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11.
379─67地號土地均為部分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部分4米人行步道;379─102地號土地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379─
13.
379─100地號土地均為4米人行步道;379─103地號土地為人行廣場用地。拍賣標的均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計劃取得方式:徵收,使用分區是否變更,及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六、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轉證書,投標人應自行考量。
14.
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書狀費等費用,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際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