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 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假扣押查封時,拍賣標的上有磚造瓦頂平房一 棟;本案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上有磚造水泥頂平房及磚 造瓦頂平房建物多間,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 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trial上主張優先承 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6.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 無主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 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