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54地號土地未臨路,部分為水稻農田,部分私設巷道,部分有三合院建物 坐落。又據第三人在場稱124建號建物由建物共有人及親屬居住使用,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854地 號土地由土地共有人占有使用。本件土地除124建號建物外,其餘土地上建物及地上物均非本件 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及實際占用面積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 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3.
乙標不動產如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 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 的仍歸拍定人或承受人買受。
4.
如本件乙標不動產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5.
乙標854地號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