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 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 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2.
據地政人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84地號土地位於編號163239號路燈東南方 約200公尺處;標的162地號土地位於以福山幹29A-支50E6494AA63號電桿北 方約60公尺處;標的367-5地號土地位於以福山幹29A-支84-分25E6494號電 桿為主西南方約40公尺處,上開3筆土地均為雜木林地,皆無路可到達。標 的367-2地號土地位於以福山幹29A-支84-分25E6494號電桿南方約20公尺處 之雜木林地。上開4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案之保安保 護區。
5.
367-5地號土地皆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山坡 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原 住民保留地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請投標人注意。
7.
367-5地號土地因無路可到 達,故拍定後不點交;標的367-2地號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請投標人注 意。
8.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 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 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