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259地號土地位於從福山幹29A-支 34E6495EA53號電桿至斜坡左側東方相鄰,其上為雜木林地及竹林地;標的
2.
366-1及366-2地號土地皆位於以福山幹29A-支84-分25E6494DE56號電桿為準東方約15公尺下方處,其上均為雜木林地,無路可到達。上開4筆土 地之使用分區皆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案之保安保護區。
5.
366-2地號土地皆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山 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原住民保留地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7.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 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 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