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2慎19734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08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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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3/1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3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08.2
保證金:
21.7
總坪數:
18.1
坪單價:
6萬/坪
持分地坪:
18.1 坪
總現值:
124.3 萬
拍後增值:
16.1 萬
陳國麟
陳國麟
法拍專員
經紀業:個人
地 址:致遠一路二段2號八樓之一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基隆市 暖暖區 源遠段 108地號,面積 211 m2,持分 1/4,92.2 萬
2.
新北市 瑞芳區 吉安段 1150地號,面積 28.8 m2,持分 1/4,16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拍賣紀錄 (5)
1拍,2023/12/5,總底價 176萬,保證金 35.2萬,坪單價 9.7萬/坪,流標
2拍,2024/1/3,總底價 149.6萬,保證金 30萬,坪單價 8.2萬/坪,流標
3拍,2024/1/31,總底價 127.2萬,保證金 25.5萬,坪單價 7萬/坪,流標
應買,2024/2/7~2024/5/6,總底價 127.2萬,保證金 25.5萬,坪單價 7萬/坪,停拍
停拍,2024/2/21,停拍
法院筆錄 (9)
1.
據112年9月1日查封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1150地號土地為新北市瑞芳區 中央路27號建物後方之泥造地上物部分佔用,餘為樹木、水泥地。本件標 的上之地上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 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物,請投標人注意。108地號土地位於基隆市暖暖區 暖碇路251號房屋之東方約70米處,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又本土地因為 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 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 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 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 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
2.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 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 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 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 久,請投標人注意。
3.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 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 條之
5.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 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 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 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 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 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7.
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108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部分住宅區部分保護區,115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鄉村區之trial地,惟實 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 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 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 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 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 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 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土地增值 (2)
1.
基隆市 暖暖區 源遠段 108地號
211 m2 × (1/4) × 21,400 元 - 92.2 萬元
= 20.7萬元
2.
新北市 瑞芳區 吉安段 1150地號
28.8 m2 × (1/4) × 15,900 元 - 16 萬元
= -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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