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建物一 棟,其門牌號碼為:新竹市北區海濱路120號,建物未占用之土地為空地。嗣後 本院再前往現場履勘時,據在場人張○○稱,前述房屋為其興建,其與債務人 間訂定有土地租賃契約(影本交法院執行人員),租期自103年11月25日起至 113年11月24日止,月租15萬元,於每年起租之日支付,另於簽約時支付押租保 證金3萬元,租期屆滿時無息退還。前述在場人張○○又於112年11月15日具狀 稱,其承租債務人土地之租金/租約自其取得使用執照後算起,並稱會於114年 4月29日取得執照,並自114年5月起算10年,惟其上開陳述並未檢附相關證據。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 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無法僅依前述在場人之說明及所提出證據即予確 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18343號)鑑定報告鑑定價格。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trial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4.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 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 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