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雜草叢生,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3.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2年10月25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石梯秀姑巒風景特定區之綠地綠帶」,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爾後由需地機關以協議價 購或徵收方式取得。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 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5.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 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