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44-2地號土地及48地號土地相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 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獨立占有使用部分,其中44-2地號土地上有第三人 所有建物數棟占用,其中48地號土地有水泥金爐占用,前開建物、金爐與 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金爐及建物均未併付拍賣,拍定後金爐及 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二 筆不動產均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之44-2地號、trial地,土地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 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 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本標別拍賣之44-2地號、48地號土地,土地之共有人優先承購不動產時, 僅得就自己共有部分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筆不動產之 共有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優先承 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