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9月2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現為雜林。依鑑價報告記 載,未臨路。
4.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 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的別即 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六、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7.
本標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 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8.
本標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決 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0.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