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8號)占用,惟占有權源不明,請 應買人注意。
3.
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 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 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 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 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之範圍,拍定 後應自行向占用人協商解決。
5.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59年11月30日)之保護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 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