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41地號與543地號相鄰, 現種植香蕉,543地號另有一磚造工具間坐落;166地號有數棵景觀樹,其餘種 植香蕉,另有一鐵皮工具間坐落。依地籍圖所示541地號與166地號相隔一條無 名道路。
3.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5.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作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拍賣範圍內,土地上果樹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時,有優先 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 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 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本件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 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