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土地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依航照圖顯示目前土地上為果樹與雜林;依前次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 14580號就同樣標的之拍賣條件所載:「本件標的土地於110年10月20日查 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7地號土地上部分為雜樹林、 部分種植果樹,有工寮乙座且臨產業道路,另有兩座墳墓。又債權人於110 年12月8日具狀陳報稱:債務人向其切結並未將系爭土地出租或出借他人使 用。另據鑑價報告所載:77地號土地上為雜木林,部分為產業道路,部分 為有開墾種植芒果另有數座墳墓座落。」,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六、77地號土地上農作物收取權人,如就該77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7條、民法 第460條之1所定之優先購買權者,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 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 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5.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地上物(含果樹)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