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37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2年7月5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4.
437地號土地位於B5776FB32電線桿東方180公尺、東南方150公尺,無路可達,目視所及為雜木林。依鑑定報告記載,依空照圖,地上似有多座墳墓。土地上之墳墓非本件拍賣範圍,其 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5.
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應買。1標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應買;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10.
437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 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執行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13.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3/02/29-1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