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12年4月10日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稱:578地號土地係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圖根點(編號H
2.
西方約10公尺之雜木林,576地號土地係新北市政府地 政局圖根點(編號H
3.
西方約15公尺之雜木林,上開土地之地籍參考圖 上之倒T(┴)標示為墳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三本件標的均屬國定大坌坑考古遺址範圍內,土地使用應符合「國定大坌坑考 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之規定,請應買人注意。
4.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 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 買受或承受。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5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 優於共有人。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