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民國112年6月13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為高雄 市大樹區九大路472巷道路用地,編號2土地為九大路與九曲路交叉路口之空地、水溝;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trial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 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trial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trial
5.
本件如債務人未trial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 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 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請投標人注意。
6.
投trial華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特別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