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7月5日現場查封時,管委會稱6樓(即2206建號建物)一半做為餐廳使用,一半出租給他人使用,這一半目前無廠商進駐,但租期及租給何人均不知。地下室B2有編號
4.
82之停車位,委託予驛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出租,驛林交通股份有限 公司於112年9月14日陳報出租情形,並無債務人出租予他人之車位,請應買人注意。
7.
2206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 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無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2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