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7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41-4地號土地係位於石門高分58B7191AE82電線桿東方約2公尺之空地,其上有種植農作物、雜林;341-10地號土地係位於57B7191AE87電線桿東方約2公尺之空地,上為雜林;345地 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石門區內石門36號建物東方約10公尺之空地,上為雜木 林等語。上開農作物收取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 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5.
本標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3/3/25-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