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係為旗屏一路16巷之部分 空地,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現況為旗屏一路16巷1號房屋北側空地,屬 既成道路供多戶房屋進出通行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 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 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 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 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