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無抵押權,但設定有地上權(地上權人1名)。本件土地若拍定,則其上之地上權仍 存續,不塗銷,請應買人注意。
2.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 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 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3.
本標新隘段235地號土地,其上部分為大同東巷
4.
20號建物及一無門牌之廢墟佔 用,部分為23號建物前之廣場及右側之空地。
5.
上開建物(含地上權人之建物)使用新隘段235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其所有權人若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其中建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主張 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