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 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 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 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4.
本標新隘段211地號土地,其上部分為大同東巷20-1號建物前段佔用,部分為上開建物前 之巷道,部分為無門牌屋頂已塌陷之廢墟佔用。新隘段212地號土地為大同東巷20-1號建 物右側呈現三角形之巷道。
5.
上開建物使用新隘段211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其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第107條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其中建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 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