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因車輛無法到達,依航照圖(空照圖)指封,據地政人員稱為原始林, 然土地使用現況不明。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使用狀況亦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5.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 有人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