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價人員導往執行,現場整棟建物均無人居住管理使用,沒水沒電,屋內門窗均已毀壞。建物外觀磁磚整面剝落,鋼筋裸 露,屋內雜草叢生,地上均有大量廢棄物,金紙、強力膠、廢棄家具、玻璃碎片等,天花板 有大範圍塌落,牆面壁癌嚴重。另建物樓層間之樓梯扶手均已遭拆除。據鑑價人員略稱,本 件執行標的建物均應為海砂屋。
3.
據民國112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本件勘估標的屋內屋外無門窗也無水無電,牆上處 處有裂痕,水泥剝落,鋼筋裸露,已無法居住,社區公共區域均遭破壞,整個社區無水無 電,無人居住。」
4.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 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 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 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5.
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六)拍定後,僅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