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771地號土地上有208建號建物座落,另208建號建物為3層樓加強磚造,一樓外為騎 樓,一樓屋內為客廳、衛浴間,一樓後面為增建,無獨立出入口,作為廚房使用,二樓有4間房 間,前後皆有陽台,後陽台有飼養鴿子。三樓皆為增建,無獨立出入口,前面空間作為神明廳使 用,放置有祖先牌位,後方有2間房間。建物內飼養約30隻左右之貓,地上有排泄物,通風不 佳,屋內有臭味,疑似有跳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建物經 員警查訪,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如其所述屬實,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 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3.
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如未拍定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請當事人及應買人注意。
6.
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
為使房地合一利用,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應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六、208-6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險,且 面積以實測為準,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定。
8.
208-6建號建物占用鄰地地號部分,應買人應自行負擔被鄰地所有人請求拆屋還地之危險。
9.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 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