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8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
2.
955地號上坐落 門牌象山路111號房屋,房屋為二層樓建物、有屋突,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鄰居稱: 房屋目前為債務人之母親及外籍看護居住(債務人之母親在場坐在輪椅上,似有失智現 象)。經本院入屋察勘,建物有部分壁癌及鋼筋裸露之情形。
3.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暫編23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又該建物占用鄰地546-2地號22.16平方公尺,非屬債務人所有,亦非本件拍賣之標 的,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應請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