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3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據地政人員依空照圖指標的土地上大部分為雜樹林,部 分有種植果樹,雖未直接臨路,但附近有產業道路通行。據債權人代理人 在場稱土地現為共有人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地位置為盲地, 目前為林地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及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 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 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 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 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 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 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 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 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者,應自行負責。
6.
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 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 民身分之證明,請投標人注意。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 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7.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 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 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