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9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土地車輛無路可達,對應空照圖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 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 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3.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5.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 物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 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六、應買資格:本件74-4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 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 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