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9月2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509-4地號土地其上雜 樹、部分石棉瓦建物占用(以實測為準),509-
3.
債權人於112年10月6日陳報,執行標的部分為雜木林、部分建物占用,建 物無門牌無人居住。
4.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 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5.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509-7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依內政部87.6.30
8.
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七六號函釋「公共設施保留地」 之範圍,將來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而本件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