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1638地號土地為巷道及數棟建物坐落,1639地號土地為空地、雜樹,1655地號土地為空地、巷道及數棟建物坐落,1656地號土地為空地及三合院坐落。1639地號土地假扣押筆錄記載有低窪水池,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均有多棟未併附拍賣之建物,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標的1639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3.
本標土地1639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六、1639耕地拍賣時: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107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請主張權利之人速提出資料供執行法院審核。
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物)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請主張權利之人速提出資料供執行法院審核。
5.
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皆無優先承買權。
6.
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
7.
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如對數筆土地均有共有關係,應就全部共有之數筆土地一併承買,不可只擇其中一筆或部分標的承買。
8.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剩餘標的不得拒絕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