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載:地政人員指稱,1164地號略呈長方形,其上有產業道路經過,但已荒廢,其餘為雜木林,地勢陡峭。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出租及出借等情事,僅就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查封、鑑價及拍賣。
2.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土地為林地,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4.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類別為林業用地,無三七五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