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1地號土地係位於北宜路五段大湖巷編號570211號燈桿東南方約100公尺處之雜木林;105地號土地係位於北宜路五段大湖巷編號570211號燈桿東南方約85公尺處之雜木林;110地號土地位於北宜路五段大湖巷編號570211號燈桿東方約70公尺處之雜木林,以上土地皆無路可達,使用分區皆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劃案保安保護區,其使用、開發及相關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3.
分別標價合併應買,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