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49地號土地現況部分有不在拍賣範圍內建物坐落、部分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通知到公司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6.
3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