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土地上有建物門牌為礁溪鄉份尾一路45巷16號之平房、無門牌之建物二間,合計共三間建物座落,座落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2條等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6.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如有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之;如有地上權或地役權或農育權等權 益,則拍定後不塗銷,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