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9月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阮○麗在場稱係向共有人承租,與小孩居住 於此,債務人未居於此,經檢視為透天三樓有增建,一樓為客廳、廚房,一二樓間夾層平台堆有 雜物,二樓有二房間,後陽台有衛浴,三樓為增建,因會漏水,現閒置無人使用,無海砂屋、輻 射屋或非自然死亡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土地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對其有應有部分之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4.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5.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