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818地號土地為曾子路59巷4弄25號旁之空地,上有擺放盆栽,466地 號土地係巷道,為曾子路59巷2弄之部分,827地號土地係巷道,為曾子路 59巷1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各該土地共有人僅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上列拍賣 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 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 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