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2年3月1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25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新民街19巷2號建物(麗緻社區)前之空地;525─1地號土地部分係位於上開建物前之空地,目視所及範圍內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部分係位於新民街之道路用地;682地號土地係位於新民街19巷之道路用地;396地號土地係位於新民街53巷旁、麗緻社區後方之人行道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