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5月18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三合院、3樓加 蓋建物各1棟,及部分水泥空地。
2.
債權人於民國112年6月8日陳報,本件土地上有兩棟房屋(一為三合院,門 牌號碼:公館鄉福興村12鄰143號,一為三層透天厝,門牌號碼:公館鄉福 興村12鄰142號),餘為水泥空地。
3.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 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5.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