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編號1土地為空地及溪流、編號2土 地為空地及柏油路。另參前案估價報告書記載,編號1土地為部分雜木、高灘地 及溪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1土地不點交,編號2土地按現況點 交。
2.
編號1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是引用前案111司執95878號第2次拍賣底價核定為第一次拍賣底價。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