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部分為空地, 部分有一門牌為六分寮276-1號之建物坐落,建物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 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編號2土地共有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全部土地一併買受,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3.
編號1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因其為編號2土地進出之道路,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六、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 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並提出其占 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