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新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 區坪碇路293號建物北北東方約140公尺之雜木林,無路可達。因本件土地 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本 件如有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承租人有優先承 買權。
2.
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2年9月19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25894321號函, 本件土地為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水源地,依同法規定不得移 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土地經查使用分區為為trial,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 管機關查明。本件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 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