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28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五筆土地均為道路。又據鑑價報 告所載,編號1土地現況為巷道,編號
3.
5土地現況為道路,另有部分為裡地(臨現有巷道或計畫道路18公尺以內之裡 地)、盲地(不臨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且達裡地標準之土地)。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件拍賣土地現均為道路、巷道使用,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前拍定人未繳足價金,本次為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
6.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 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